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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来源:河北日报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经济中占据十分突出的位置。发展民营经济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鼓励、支持、引导,为其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机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决策部署,助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抢抓“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筹办2022年北京冬奥会等重大机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制约,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增量上档、转型提质,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把我省建成民营经济发展的乐土旺地,加快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好格局,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聚焦民营市场主体反映最集中、最迫切问题,明确攻坚重点,找准努力方向,制定政策举措,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让民营企业切实拥有更多获得感。

(二)坚持以扩容提质为目标。着眼于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活力、提升竞争力,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创建,开拓两个市场,广泛聚揽人才,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民营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

(三)坚持以政策落实为重点。针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问题,以推动政策落地为切入点,着力破解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行政审批繁杂、用地保障偏紧、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重、人才技术缺乏、市场竞争不公平、政企沟通不顺畅等瓶颈制约。

(四)坚持以工作创新为路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制度、政策、平台、服务、环境创新,形成一批新思路、新抓手、新平台、新路径和新经验,助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五)坚持以压实责任为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把握进度节奏,层层传导压力,梯次展开,压茬推进,形成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上下协调联动的整体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万人市场主体数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上缴税金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5%以上,吸纳就业人员数量占第二、第三产业比重达到80%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万家以上,民营企业拥有河北省名牌产品占比达到85%以上,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河北企业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占比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大型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重点任务

(一)最大限度放宽市场准入

1.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对民间投资实行非禁即入、非禁即准政策。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领域市场准入,进一步扩大新型城镇化、军民融合技术、社会领域产业的民间投资。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等待遇。充实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库、PPP项目库,按年度遴选重点项目,适时举办活动向民间资本推出。开展民间投资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深入分析国家和省鼓励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与效果。

2.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在雄安新区、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定州经济开发区、威县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企业在上述地区依法获得用地、作出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评审、施工,并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及相关部门。竣工后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验收,实行“先建后验”。其中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过程、竣工验收和投产后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

3.推进行政审批和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通过直接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推进“照后减证”,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和程序,力争取得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完善清单管理制度,及时编制、调整、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各类清单。推进“互联网+”登记服务,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4.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和多渠道融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对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权及证券化融资,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民营企业,依据《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发行总额1‰比例予以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内外主板和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充实省级千家上市企业资源库,3年内新增挂牌上市民营企业300家以上。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社会领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我省中小企业持有股权6个月、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除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外),按照《河北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扩大省科技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企业的投入。

5.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开展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新型融资方式,拓宽银行抵质押物范围。推动河北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发展,重点支持小微和涉农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贴现融资。推广应用创业创新金融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落实《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补助或奖励。借鉴发达地区经验,探索扩大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范围,制定完善有关支持标准和办法。加强银企对接,针对企业融资需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按年度分别举办形式多样的对接活动。

6.发展信用保证保险。落实《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予以保险保费补贴,促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覆盖面,提升出口企业风险防范能力。落实《河北省财政银行保险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和农业企业实施办法》,对开展“政银保”工作的先进市县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按其年度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支出的30%予以补贴。

(三)切实保障民企用地

7.推动用地政策落实。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推进落实和宣传工作力度,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

8.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鼓励工业“上楼”,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支持民营总部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竞投、建设总部大楼。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采取异地置换、产权入股等手段,促进旧工业区连片升级、功能优化。支持市县政府建设保障性产业用房,在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增加产业配套设施供给,规范园区管理制度。

9.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改进房屋租赁管理,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实施分级分类价格管理,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进行引导,促进租赁房屋租期和租金稳定,必要时进行租金管制。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0.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创新扶持措施,重点支持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支持科研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落实好国家和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遴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进入省级“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推动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融资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优化组织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借力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积极承接京津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工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教育医疗培训机构、企业总部等领域民营市场主体转移。

11.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做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抓好苗圃、雏鹰、小巨人和上市四大工程,到2020年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万家以上。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建一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组织科技成果推送系列行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化。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

12.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和《关于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13号),对全职到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国内和发达国家院士,给予每人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长期项目高层次领军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200万元~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引进的“外专百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给予每人不超过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安家费补助。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人才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建设、配售、配租和发放购房、租房补贴等方式,满足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深化实施“名校英才入冀”计划,落实房租补助政策,探索人才住房先租后买、以租抵购制度,建立人才住房封闭流转机制。对经国家认定的来我省工作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人才住房、医疗教育、创新创业支持、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国家人才签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无论持何种类签证入境,均可办理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及时办理永久居留证件。开展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试点,不断扩大覆盖面,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3.实施品牌质量提升工程。落实我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35号),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国际质量大奖的,参照中国质量奖予以奖励;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商标国际注册数量。组织近百家民营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力争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推动“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国际一流品牌、国内领先品牌、河北知名品牌,对“中华老字号”民营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或政策扶持。按照《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应用国际、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提高民营企业标准化水平。提升食品药品生产质量,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00家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推广HACCP体系,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

(五)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梳理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发布优惠政策清单,推动政策落地。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研发费用,按照75%税前加计扣除。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对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推进跨地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和采用收入比例方式或者预征率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深化“互联网+税务”服务,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在线办理,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让企业“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15.规范降低涉企收费。发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凡清单之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标准下限执行,实现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继续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全面完成省直部门行政职权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推进中介服务去行政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推动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认真落实《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7〕68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3号)等有关政策,通过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或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等方式,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六)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16.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民营企业“全国行”“东盟行”“非洲行”“中东行”“金砖国家行”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实施百展市场开拓计划,每年省级选择20个、各市选择不少于80个境内外大型展会,组织民营企业统一参展,并给予展位费等参展费用一定比例补贴。积极推进跨境电商“2212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参加示范企业、平台、园区和公共海外仓建设。抓好白沟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2020年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达到120亿元。培育壮大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助力更多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支持其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紧缺资源性产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17.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推动钢铁、建材、装备、光伏等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广“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发展模式,依托长城汽车图拉汽车产业园在俄罗斯建设装备制造生产基地,依托尼日利亚莱基自贸区建设面向非洲市场的河北工业园区,依托华夏幸福印尼唐格朗产业园和印度古尔冈产业园建设东南亚装备制造生产基地,打造十大境外经贸合作区(基地)。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与央企合作,推动民营企业“搭船出海”,实现由单一承包型向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装备供应、运营维护、技术服务集成式“走出去”转变。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并购境外高端要素,重点在发达国家并购中小企业获取专有技术,并购专业研发机构及团队获取高端智力资源,并购跨国营销机构获取全球营销网络。支持华夏幸福美国硅谷高科技孵化园、长城汽车德国和美国研发中心、河北德路通德国研发中心等一批境外技术中心项目做大做强。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着力培育一批河北本土跨国民营企业。统筹用好国家和我省外经贸专项资金及我省“走出去”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为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供支持。

(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18.搭建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智慧政务”工程,以“信息技术+制度创新”推动政务流程再造、政府管理体制变革,重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流程、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咨询,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化便捷服务,力争更多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省工商联牵头,启动集服务网、联系网、工作网于一体的“互联网+”营商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线上线下协调联动机制,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政策、管理、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服务。

19.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全面梳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报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纂《河北省助推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汇编》。建立省级跨部门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设置最新政策、政策解读、申报通知、咨询问答、检索查询5个板块,及时汇集、发布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无偿便捷服务。对涉及民营市场主体的简政放权、税收优惠、降低费用、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宣传,提高民营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并提示其履行应尽责任义务。

(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0.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从严查处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健全缺陷产品召回体制机制,完善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功能,严格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21.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民营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健全民营企业信用档案,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公开,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管理,落实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推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标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

22.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在涉企执法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严禁重复、多头检查,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分类制定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坚持科学治霾,增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对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企业和环保“领跑者”投资项目,制定差别化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简化环评文件、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和落实环保税优惠政策等措施,避免“一刀切”。

(九)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热情

23.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坚持“产业为本、企业家至上”理念,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定期组织召开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开展河北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发布百强民营企业、百强民营制造业企业、百强服务业企业名单。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五四”青年奖章评选中向民营企业家倾斜,提高“三八”红旗手中对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比例,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全省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

24.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党政主导、综合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创新权益,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营造重商安商法治环境。依法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5.健全服务民企长效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要亲商、重商、安商、富商,又要守好纪律底线。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制度,在重大决策出台前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商会组织)常态化联系制度,省市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每人包联帮扶民营企业不少于3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恳谈会、举办一次现场办公会,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将有关情况记入工作台账,定期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遇有本级难以解决的问题,可提交上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邀请国内外商界领袖精英和知名学者,围绕投融资、科技创新、现代企业管理等前沿理论和实践,对我省民营企业进行培训辅导,各市每年分别至少举办4次。鼓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协调民营企业家参加境内外重大经贸洽谈活动,帮助企业开阔眼界、寻找商机、推进合作。建立民营企业家反映问题绿色通道和精准帮扶网络平台,实现企业问题网提、网办、网结。鼓励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及行业商协会举办民营企业家联谊会、沙龙和招才引智、银企对接等交流合作活动,提升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监督的能力水平。

26.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组织引导主流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消息、专题、网络采访、视频访谈等形式,有计划、多视角宣传报道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凝聚创业创新正能量,让民营企业家成为新时代社会明星。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正向激励导向,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包容。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家价值、鼓励民营企业家创新、发挥民营企业家作用的氛围。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领导机构。调整充实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成员,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意见组织实施。各市县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工作开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所承担任务,逐项明确牵头领导和负责人,拿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单位每季度向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

(三)明确节点进度。2018年6月前为计划部署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分解各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为推动实施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措施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2019年至2021年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全面总结阶段。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在各地各部门总结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形成全面客观的年度总结报告。

(四)加强督导考核。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实行月督查、季调度、半年总结、年度考核,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评估问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工作力度大、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作风拖沓、贻误工作的,严格督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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