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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10日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七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本细则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
受理机构: | 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 |
审批机构: | 365bet客户端 |
行政许可条件: |
1、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符合要求 2、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要求 4、企业申明项目建设用于和平目的 |
优惠政策: | 无 |
申报材料: (一式四份): |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二)附件: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7.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注册通知单》;扩建或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设区市工信局 2、设区市工信局初审后报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 3、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交省禁化武办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4、省禁化武办审核后,报省工信厅主管副厅长审阅签发意见;交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备案 5、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盖章后报国家工信部 |
办理时限: | 18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1-87908738 |
救济渠道: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办公时间: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30(1-5月,9-12月) 14:30-17:30(6-8月)(节假日除外) |
办公地点 |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050071) 乘车路线4,34,38,76,111路公交省医院西下车即到 |
联系电话 | 0311-87803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