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处室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服务
事项名称: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10日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一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经营监控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四),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和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每隔2-3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被指定单位复查一次。 |
受理机构: | 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 |
审批机构: | 365bet客户端 |
行政许可条件: |
1、必须取得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部门批准证书; 2、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3、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4、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
优惠政策: | 无 |
申报材料 (一式四份): |
(一)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书 (二)附件: 1.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2.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统计申报制度 5.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台账样本 6.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 7.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生产特别许可证(复印件) 8.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1、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设区市工信局 2、设区市工信局初审后报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 3、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交省禁化武办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4、省禁化武办审核后,报省工信厅主管副厅长审阅签发意见;交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备案 5、省工信厅行政服务大厅盖章并送达批准意见 |
办理时限: | 18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1-87908738 |
救济渠道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办公时间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30(1-5月,9-12月) 14:30-17:30(6-8月)(节假日除外) |
办公地点 | 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050071) 乘车路线4,34,38,76,111路公交省医院西下车即到 |
联系电话 | 0311-87803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