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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
受理机构: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
审批机构: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材料工业处 |
行政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2、具有固定的场所。 3、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包括含铬渣料、液体和粉尘,下同)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 4、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证明文件。 5、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土地规划意见。 8、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9、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和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1、企业在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原材料处承办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处室负责人汇报,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现场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出具考核报告。 3、根据专家考核意见,召开处务会讨论做出许可决定,出具会议纪要。 4、承办人起草许可文件,经本处室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厅领导签字后出具正式许可文件,经行政大厅交于企业。 |
优惠政策: | 无 |
办理时限: | 在申报材料齐全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监督电话: | 0311-87908738 |
救济渠道: |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办公时间: | 周一到周五 8:30-12:00 13:30-17:30(1-5月,9-12月) 14:30-17:30(6-8月)(节假日除外) |
办公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365bet客户端 乘车路线4,34,38,76,111路公交省医院西下车即到 |
办公电话: | 0311-87800210;0311-87803219 |